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 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 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 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 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 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 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一般来讲,经济较发达地 区,收费标准较高,反之收费标准低些。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规定最高限额或制定指导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 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 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h)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十、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 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 ,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 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④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⑤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⑥不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⑦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⑧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 ,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第一条 停车场必须符合“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有安全围栏设施。 ………………………………………………. 第三条 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 ………………………………………………. 第五条 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一、 停车场设专职车场管理员负责,在管理所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二、 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三、 严格管理,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卫生日产日清,定期清洁打扫。 四、 按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 摩托车保管业务必须统一集中保管,并按位编号。 六、 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七、 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有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一、磁卡保管 停车场月租卡或临时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折叠。如不慎遗失,临时车主应立即报告车场管理员,经检查有关证件后方可取车,并交纳停车费用及磁卡工本费150元;固定车位车主应向管理处报失及补发新卡。 二、泊车规范 1、 必须按指示标志行车,按顺序进出。不得停泊在车位界线外,不得妨碍出入口或通道;禁止在有防火卷帘标识处停车。 2、 进场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及统一停车要求(车头朝外)停放。如有违反,本场将采取锁车措施,锁车期间停车费用自付。 三、管理办法 (一)固定车位停车: 已售车位及年(月)租车位属固定车位,车辆凭管理处办发的磁卡进出,按指定车位停放。磁卡需在有效期内专车使用。如需变更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 (二)临时车位停放: 1、 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在入口领取停车场时租卡。 2、 在停车场管理员指引下泊入停车位。 3、 离场时,在出口处凭停车场时租卡交纳停车费用并交回滋卡。 四、安全注意事项: 1、 场内严禁吸烟,严禁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车辆进入。 2、 禁止在场内加油或车与车过油。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在场内清洁、冲冼、维修车辆。停放的车辆必须熄火。 3、 泊车后,请关好车辆门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场不负责车辆及财物之失窃、损坏及任何人身安全。 4、 月租车和临时车磁卡及贵重物品,请随身带。 五、违规责任: 1、 爱护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2、 进场车辆如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纠纷,报警处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广州市汽车保管站(场) 许可证 市汽保字第A091号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 东山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 15分钟以内 ¥:0.00 15分钟—1小时 ¥:6.00 1小时—1小时30分 ¥:9.00 1小时30分—2小时 ¥:12
延伸阅读
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现有居住区未建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规划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临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新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销。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消防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
(二)遵守停车标志、标线;
(三)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四)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道费。
2019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区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及《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等。
第三条城市区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城市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城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第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停车平台,有序推进停车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
第九条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面积及其泊位等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配建的技术指标要求。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城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泊位供需情况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并随着周边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的建成投用,逐步予以取消。实行错峰停车的路内停车泊位,需设置明显标识。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施划。
第十六条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二)城市主干道;
(三)机动车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四)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的路段;
(五)距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环岛50米以内的路段;
(六)消防通道和盲道。
第十七条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城市区街道办事处可以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第十八条因大型节会、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受益单位和活动举办者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临时停车范围,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
第二十条除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配建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特许经营,要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除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配建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特许经营,要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经营手续,并在经营前15日内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在市政管理范围内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需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城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制定机动车停放差别化计时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率和周转率。
第二十四条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三)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得收取费用;
(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停放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停车设施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路边停车要在规定的时段和道路内紧靠道路右侧,按车辆顺行方向停放;
(二)在停车场(库)内停车要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停车位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擅自在市政管理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法占道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经营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超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 凡现有道路两侧、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游览地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各单位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自建的停车场),均属公共交通设施,一律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二、 今后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体育设施,必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的设计要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 现有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组织人员收停车费。同时要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执照。收费标准及营业事项,要执行市工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未经批准已经组织收费的,要重新报经公安交通和工商管理部门审定,补办手续。不经审核擅自收费的应予以取缔。
四、 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影剧院及大型饭店的停车场,暂不收停车费。其它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如遇有大型集会、政府级的各种代表团访问参观或有公安局加派交通警卫管理的和为其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车辆停放,免收停车费。
五、 公用机动车停车场地的维护,要随着道路管理的分工,分别由市、区县道路养护部门纳入道路维护计划。凡收费的停车场,由收费单位按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场地维护费和设施费,日常保洁工作由收费单位负责。
六、 本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局施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停车场管理条例
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5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车辆停放的场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非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将停车场的处所位置、停车容量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共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已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的,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三)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无人值守的停车场除外),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五)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识上岗;
(六)保持停车场标识、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制定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连续停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运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
(四)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人行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六)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用停车场管理办法
专用停车场内部管理办法
一、车场内部管理守则
1、任何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必须要求其按规定读卡、交费。
2、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按停车场的指引箭头及提示语或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不得逆行且应限速5公里/小时以下。
3、任何车况不良或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均不得进入停车场。
4、任何车辆及人士均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5、任何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等。
6、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
7、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的须照价赔偿。
9、驾驶员离开前须自行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车辆管理人员需要求其在 签名确认。
10、不得有任何车辆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11、不得有车辆堵塞停车场行车道的现象,否则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即安防部与物业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且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12、驾驶员如遗失 或,须向出入口当值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原件,进行登记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次租车辆必须缴清赔偿费(20元/张)及停车费后方可离开现场。
停车场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阶梯化、差异化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不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并公示。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主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公共停车场设计方案;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划设标志标线,进出口轧机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并实时传输停车数据;
(四)保持停车环境整洁,保障停车安全;
(五)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合规票据;
(六)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七)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妥善保管车内财物;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备和相关标志标线;
(四)按照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停放车辆;
(五)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设置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老旧住宅小区附近和必要的路段分别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和限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和违停后果等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停车场规章制度
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 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 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