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02月13 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该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该文件明确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看完这个最新的政策,结合目前的监管要求,老顾把其他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政策给大家梳理汇总了一下,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缴款书上出现两个企业名称如何抵扣?
2017年第3号公告要求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才能抵扣,如果海关缴款书上出现两个企业名称该怎么办呢?莫捉急,下面这个规定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生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该文件对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需要准备的有明确要求,一定要注意哦!
二、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进口单位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内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呢?请看下面文件,便可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条款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国内企业进口免税设备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国内企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那么补交的增值税,如何抵扣呢?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参见国税函[2009]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
|作者:老顾(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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