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从什么方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我们要从什么方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我们要从什么方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一是落实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执法大队深入基层认真排查,及时研究解决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二是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安委办统筹协调、综合监管作用,排查治理重点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规范台账。对辖区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的同时及时登记,把隐患清单和台账做实、做细、做完整,动态更新隐患清单和台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

四是从严治理。按照“边排查、边整改、边治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通报批评排查治理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切实做到检查到位、整改到位。

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有哪些

  1、事故隐患分类: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排查: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3、报告: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安全隐患排查内容有哪些?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内容:

  1、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2、组织机构

  3、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4、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档案建立

  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6、奖惩

八查八看安全隐患大排查?

答:八查八看安全隐患大排查具体是指:

查工作部署,看是否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贯彻落实;

查责任落实,看是否层层落实了责任和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查履职尽责,看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是否认真落实了隐患排查整治责任;

查隐患整改,看已发现的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或按“五落实”要求制定了整改计划;

查建章立制,看是否建立健全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查制度执行,看是否严格执行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查隐患上报,看是否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了隐患;

查具体隐患,看是否按照标准规范对本单位开展了全覆盖、全方位、全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项目?

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项目有:企业安全隐患一般有火灾、用电隐患,可以从易发生安全隐患的易燃物,常用电器等方面进行排查。

1、 火灾隐患主要看是否有存放易燃物的地方物品存放不合理,容易引起人为或意外火灾;2、用电隐患可以从输电线路、常用电器日常安全检查着手,检查是否存在线路老化、长时间不关电源导致的电器超负荷工作引起安全事故。3、因现在安全事故多与火灾相关,对此,可以适当配备灭火器材,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定期检查可用性。

总之,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重在日常,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采取多形式的防范措施,做好定期检查,做实安全防范各类基础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如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危险因素等条件,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形成企业安全隐患动态监管分析系统和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企业对自查、上报、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监管措施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3、完善安全考核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突出工作过程的结果化,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过程管理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增强绩效考核的约束力。

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思想观念。

改革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绩效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的权重。促进各地、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把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动,使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安全隐患排查多长时间排查一次?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一般是多久一次?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关键看你单位的管理水平决定,可以一个月检查一次,也可以二个月检查一次,由各单位的管理制度规定.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品种和特性,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频次和内容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一般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等。

检查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的签字,定期自行检查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隐患排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安全工作协调及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对部分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需加强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心。

二,消防设备陈旧,安全通道堵塞。

三,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够,处理安全隐患时比较随意,不按规定执行。

四,各类安全设施设置不规范,比较杂乱,没有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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