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购销合同(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法院裁判规则。)

服装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买卖合同的成立
在实践中会出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相关纠纷,当事人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为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所以这也是为什么通常情况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也就是书面形式。但是在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若发生争议,主张存在事实买卖合同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单、欠条、聊天记录等依据。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做生意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书面的合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困难!
如买卖合同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应如何确定价款和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买卖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其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双方之间也没有交易习惯,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相关标准。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时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其次若买卖双方之间没有交易习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能否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但是:当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程序性规定
1、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和经常住所地不一致时,由经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案释法
钟桂花、陈正伟等与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湘0203民初2834号
原告钟桂花、陈正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63505元,并自2020年3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告钟桂花、陈正伟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个体工商户“花花世界”,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零售,经营场所为株洲市芦淞区智超时尚广场4楼4001号。自2018年开始,被告张宇陆续从原告处采购羽绒服等服装产品,双方采取“被告在微信群下单、原告发货、被告支付货款”的模式进行业务往来。2020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短信、电话沟通等方式对欠付货款金额进行确认。截止当日,被告张宇尚欠原告货款16850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宇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了5000元,尚欠163505元。原告认为,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经庭审,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订货单、花花世界销售对账单、短信记录及通话录音欠条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事实有订货单、销售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对账记录及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020年3月22日,双方通过短信及电话通话对账确认,被告张宇尚欠原告陈正伟货款168505元。对账后,被告张宇于2020年4月30日付款5000元,尚欠163505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1635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查,2020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4.05%。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桂花、陈正伟支付所欠货款163505元,并自2020年3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逾期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为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张宇承担。

实务要点总结
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主体的审查
如果是和自然人签订合同要主要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居住信息是否真实,和法人签订合同要对对方的信用做一定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营业执照、信誉、有无法律纠纷、经营场所是否真实,不要到维权的时候才去审查对方的主体信息,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2、货物的内容
合同当中应当约定具体的货物型号、名称、等级、数量、单价、总价、是否含税、包装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式等。对于没有约定的事项,参见上述相关法规。
3、供货时间的约定
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定是一次性交货还是分批次交货。
4、货物交接及验收的约定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往往对此项没有进行具体的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对货物具体的接受人及联系方式,验收期的长短、验收合格后的证明出具方式,例如对方的签字确认。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及个人在供货时只提供了供货单且可能没有对方进行签字确认的情况出现,在发生纠纷后如对方主张没有收到货,这时候就很难说得清,在此建议供货方一定要保存好供货的依据如单号等,其次最好有合同约定的人或者是经授权的人对于收货的签字确认。因为其他人的签字往往也会成为没有接到货物的抗辩理由。
5、结算方式
是先付款后供货,还是先供货后付款,还是分批次供货分批次付款,这涉及到合同双方哪一方先履行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视为应当同时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先履行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那么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等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之后后履行的一方再履行。同时应保留好相应的发票等。
6、争议解决的方式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比如先协商再仲裁再诉讼,约定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约定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能节约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
7、违约金的约定
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约定很高的违约金,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往往是不支持的,一般法院支持的就是实际损失的30%左右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的损失,那么对方是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的减免的,所以企业约定太高的违约金没有太大的作用,应当理性对待。
8、合同签订的时间、盖章不可忽视
盖章后需要写明具体的日期,多页合同的不能忽视骑缝章,对于盖章的主体也要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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