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非马的辩论赛 关于“白马非马”的辩论有结果吗?白马非马? 白马非马的辩题

一、关于“白马非马”的辩论有结局吗?白马非马?

形而上学的难题

白马是马

二、谁知道白马何故不是马?

白马非马公孙龙的《白马论》的辩论,可以分为三点:第一点是:“马者,因此命形也;白者,因此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公孙龙子·白马论》)这是就马之名及白之名的内涵说。马之名的内涵是马的形;白之名的内涵是一种颜色。白马之名的内涵是马的形及一种颜色。此三名的内涵各不相同。因此“白马非马”。第二点是:“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因此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因此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同上)这是就马之名及白马之名的外延说。马之名的外延包括一切马;白马之名的外延则只包括白马。“马”对于颜色,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无去取于色”),因此如果我们仅只要“马”,黄马黑马都可以满足我们的需要。然而“白马”是对于颜色有所肯定、有所否定的(“有去取于色”),因此如果我们要白马,那就只有白马可以满足我们的需要,黄马黑马都不能了。对于颜色无所肯定、否定的,跟对于颜色有所肯定、否定的,是不同的,因此白马非马(“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第三点是:“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非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同上)这是就马这个一般、白这个一般、白马这个一般说明它们的不同。马这个一般只是一切马所共有的性质,其中并没有颜色的性质。马就只是马,如此而已(“有马如(而)已耳”)。白马的一般是一切马所共有的性质又加上白的性质,因此白马非马。不但白马非马,而且白马亦非白。“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同上)此白物或彼白物所表现的白,是“定所白”的白。“定”是固定的意思。此白物所表现的白,固定在此物上面,彼白物所表现的白,固定在彼物上面,白这个一般,也可以说是“白如(而)已耳”,不固定在任何物品上面,它是“不定所白”的白。“不定所白”的白不为一般人所注意;这于其日常生活并无影响,因此说“忘之而可也”。然“定所白”的白,是具体的、个别的白,不是一般的、抽象的“不定所白”的白。白马的白,是“定所白”的白,“定所白者非白也”,因此白马非白。“白马非马”是公孙龙的一个有名的辩论。据说公孙龙曾与孔丘的后人孔穿对于这个难题进行辩论。公孙龙举了一个孔丘的故事。这个故事说:楚王遗失了一张弓,他的左右的人请设法寻找,他说:“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焉?”孔丘批评楚王,说:“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公孙龙说:由此可见,孔丘“异楚人于所谓人。”如果孔丘的话是对的,我“异白马于所谓马”的辩论也是对的。孔穿不能回答公孙龙的话。在另一天,孔穿又和公孙龙辩论。孔穿说:孔丘的话是“异楚王之所谓楚,非异楚王之所谓人也。……凡言人者,总谓人也。亦犹言马者,总谓马也。楚自国也;白自色也。欲广其人,宜在去楚;欲正名色,不宜去白。诚察此理,则公孙之辩破矣。”公孙龙与孔穿的这个辩论的第一段见《公孙龙子·迹府》篇。第二段只见《孔丛子·公孙龙》篇。《孔丛子》是伪书,所说未必是历史的事实。然而所记的孔穿的话,在逻辑学上是很有意义的。他是对“白马是马”这个命题作外延的解释。照这样的解释,这个命题是可以这样提的。公孙龙是对于这个命题作内涵的解释。照这样的解释,这个命题是不可这样提的。孔穿并没有完全破了公孙龙的辩论,然而他的话确是有逻辑学上的价格。以上是公孙龙的《白马论》的基本论点。从这些论点中可以看出,公孙龙的确看到了一个命题中主语和述语的矛盾对立的方面,看到了一般和个别的差别。然而他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并且把这一方面片面地夸大,因而否认了一般和个别的统一的方面,相互联系的方面。按着他的学说,既然一般和个别是相互对立的,一般也可以脱离个别而存在,一般可以不必包括个别,个别也可以不必列入一般。这就是公孙龙所说的“故可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白马论》)这样,就割裂了一个命题中主语和述语的联系。从这种形而上学的想法出发,势必将一般看成是独立自存的实体,其结局导致了客观唯心主义。“白马非马”这个命题,本来是从对于辩证法的一定的认识出发的,可是,结局转化为辩证法的对立面。参考资料:

三、白马非马的论断正确么何故

白马非马是中国古代著名的逻辑难题。

它的论断要从两个方面分析,即是,数学和哲学。

哲学是追求事物的真诚,因此,白马是白色的马,一种特定属性动物,马就是马这种动物,非即不是,是有多从含义,其中有属于,包含于,等意思,因此白马包含于马,不等价于马。

数学领悟就简单多。

马做为一个集合,定义为A。白马属于马这个集合中的一部分,是集合B。

这里用到集合论中的两种符号,一种符号是∈,表示集合属于某个集合的一部分。另外一个是最出名的=≠,表示两集合相等或不等。因此有下面内容的:

1、B?A

2、B≠A

翻译成语言就是:

1、B包含于A(成立)=>B是A(成立)=>白马是马(当然成立)。

2、B不等于A(成立)=>B非A(成立)=>白马非马(当然成立)。

是表示等于,非表示不等于,这当然属于合理的用法。其它人辩不过公孙龙,很明显的地方就在于没有强迫公孙龙把是和非的表达定义清楚(请见上科学视角)。从上来说公孙龙并没有说错,这也不是诡辩,是集合论中正常的表达。而公孙龙也没有使逻辑或常识产生矛盾,由于以上的1和2是同时可以成立的,只是其它人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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